来源:本站 作者:四川自考网 时间:2023-11-08 阅读:4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办学质量效益,加强和规范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招生工作有序开展,形成“全省一盘棋”的一体化招生格局,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国家开放大学相关政策,坚持体系协同、规范有序、质量优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健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内开展的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根据学校分级办学管理体制,四川开放大学依托全省办学体系开展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四川开放大学负责统筹全省,市级开大负责统筹市州,县级分校负责统筹县区,省、市、县各级招生单位共同完成各项招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招生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招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招生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四川开放大学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六条四川开放大学招生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制定四川开放大学招生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全省办学体系开展新增学习中心、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申报,审核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或备案。
(三)开展四川开放大学办学品牌招生宣传,组织全省办学体系开展招生宣传。
(四)组织开展学生入学资格复审工作,向国家开放大学报送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
(五)组织全省办学体系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新生证件。
(六)积极参与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招生工作相关培训和各类评优、表彰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办学体系招生工作人员培训、评优和表彰等招生活动。
(七)指导、督导全省招生工作,回复各市、县级开大有关招生工作的咨询。
(八)受理全省办学体系招生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招生违规。
第七条市级开大招生工作职责:
(一)根据四川开放大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招生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组织全市办学体系申报新增学习中心、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报四川开放大学备案审批。
(三)落实四川开放大学有关招生宣传工作部署,根据四川开放大学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组织全市办学体系开展招生宣传。
(四)根据四川开放大学相关规定,组织学生报名,开展入学资格初审,向四川开放大学报送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
(五)组织全市办学体系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新生证件。
(六)积极参加四川开放大学组织的招生工作相关培训和各类评优、表彰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办学体系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开展评优和表彰等招生活动。
(七)回复全市办学体系有关招生工作咨询,回复学生有关报名业务咨询。
(八)根据四川开放大学相关规定,受理全市办学体系招生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招生违规。
第八条县级开大和合作办学点招生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四川开放大学、市级开大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程。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向市级开大申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三)落实四川开放大学、市级开大有关招生宣传工作部署,并根据四川开放大学、市级开大相关规定开展符合自身办学特色的招生宣传。
(四)根据四川开放大学、市级开大相关规定组织学生报名,开展入学资格初审,向市级开大报送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
(五)组织学生领取入学通知书和学生证等新生证件。
(六)积极参加四川开放大学、市级开大组织的招生工作相关培训和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七)回复学生有关报名业务咨询。
(八)根据四川开放大学、市级开大相关规定,受理本单位招生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招生违规。
第三章 学习中心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学习中心是符合四川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办学条件要求,经四川开放大学考察、审核,设立在各级开大及合作办学单位的具体教学实施单位。
我省学习中心包括各市(州、行业)开大电大直属学习中心、各县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各级合作办学单位学习中心。。
第十条拟新增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须向区域所属市校、四川开放大学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区域所属市校、四川开放大学实地考察,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和审批意见,于每年春季学期5月底之前和秋季学期的11月底之前由四川开放大学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未经四川开放大学审批并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或审批的学习中心不具有招生资格,各级招生单位有责任、有义务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二条四川开放大学对各学习中心实行分类管理,各学习中心必须具备招生、教学和相应的考试支撑能力,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办学条件要求。学习中心设置标准及具体职责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整改后须向四川开放大学提交整改报告,经四川开放大学验收、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招生。
第十四条被撤销的学习中心,如果办学条件和相关工作状况有明显改善并拟开展招生工作,须按照新增学习中心的申报程序重新申报,重新申报须满一年之后(从撤销之日算起)方可进行。因违规办学退出的学习中心重新申报须满2年。
第四章 招生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开放大学专业设置及调整的规定,遵循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总体原则,把握专业设置的总体情况,适应各行业对人才个性化的需要。
第十六条各市、县级开大根据当地学习者需求,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在四川开放大学招生专业范围内,自主选定招生专业,按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原则,由四川开放大学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级开大结合办学实际需求,可按照国家开放大学的相关规定,申请开设四川开放大学未开设但在国家开放大学招生专业范围内的专业。经四川开放大学相关部门研究同意,报国家开放大学批准后准予招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各市、县级开大应主动深入各级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基层、行业、企业开展需求调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拟定本季招生计划,上报四川开放大学审批。
第十九条四川开放大学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全省办学体系的办学能力,结合全省办学体系报送的招生计划,拟定四川开放大学招生计划,报送国家开放大学审批。
第二十条依据国家开放大学批复的招生计划,结合各市、县级开大教学考试支撑能力、支持服务能力、招生工作考核结果以及往年同期招生等情况,并参考各市、县级开大招生计划申报情况,四川开放大学制定下发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各市、县级开大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做好招生工作,严禁无计划招生,未经批准严禁超计划招生。
第六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开放大学的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招生广告宣传,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材料须报所属市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各级招生单位的招生宣传材料须报四川开放大学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生单位可通过发放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讲、发布招生广告、拍摄招生宣传片、制作招生宣传品等形式开展招生宣传。鼓励招生单位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新媒体新技术、开发新渠道,创新招生宣传形式与内容,积极推进融媒体招生宣传。
第二十三条招生单位应使用国家开放大学和四川开放大学统一的形象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招生宣传品,在主要招生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国家开放大学和四川开放大学印制的招生简章海报。
第二十四条各级招生单位要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统一的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宣传中须明确国家开放大学的办学主体地位,须使用国家开放大学批准的名称,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宣传内容清晰准确,不得发布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各级招生单位不得将“国家开放大学”、“国开”等表述用于非国家开放大学的招生宣传中。各市级开大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辖县级开大被冒名。市级开大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须在发布前报四川开放大学备案。
第七章 学生报名
第二十五条报名工作由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开放大学、市级开大、县级开大四级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完成。
第二十六条学生报名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前置学历要求、各专业标准中招生对象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生报名须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
第八章 入学资格审核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校分级办学管理体制,我校入学资格审核工作实行由各市级开大负责入学资格初审,四川开放大学负责入学资格复审,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入学资格终审和入学后复查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入学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四川开放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录取资格。学生入学后,各市校须组织学习中心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并将复查结果报四川开放大学。学校将根据新生数据和各市校复查情况,选择部分市校及学习中心招收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招生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招生监督管理是指四川开放大学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地检查或者暗访学习中心、在线检查学习中心官网和招生宣传投放平台等方式,对各市级开大、县级开大及其他管理对象进行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日常招生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招生宣传、招生方案及流程、入学资格、登记存档等内容检查。
四川开放大学和各级市校对全省学习中心和所属学习中心须不定期开展实地、暗访检查和网络巡查,制度巡查方案,检查各学习中心相关招生活动,判断学习中心相关招生活动是否违反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如实记录巡查结果,建立巡查日志,定期向市州开大予以通告。
第十章 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招生单位须承担招生主体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过程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严守招生工作纪律,严控招生风险,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规招生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招生单位发现本区域存在违规招生或冒用四川开放大学名义招生的行为,应主动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及时向四川开放大学报告,也可联合四川开放大学共同开展调查。必要时,联合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处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四川开放大学,并由四川开放大学报送国家开放大学。
第三十四条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行为:
(一)未经四川开放大学审核备案,自行招生或增开新招生专业。
(二)有夸大宣传、不实宣传、虚假承诺。
(三)到其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开展招生,或招收未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学生。
(四)招收学生挂靠注册到其他招生单位。
(五)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六)未认真开展入学资格审核,接受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报名。
(七)未组织学生提交报名材料,或者协助学生对报名材料弄虚作假。
(八)与“国家开放大学合作办学机构黑名单”上的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
(九)其他不符合四川开放大学招生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四川开放大学对存在上述违规情况的招生单位,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削减招生专业和计划、暂停招生直至撤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国家开放大学。违规情节严重的,将把处理结果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四川开放大学核实,相关单位确系冒充国家开放大学(四川)或者四川开放大学,列入我校合作办学黑名单,向社会发布公告。若查实该单位并有其他侵权行为,我校将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章 招生总结
第三十六条市级开大在每季招生截止日后的2周内向四川开放大学报送当季招生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招生数据统计分析与当地招生形势分析、招生工作各环节落实情况、招生宣传有效性评估、县级开大(学习中心)管理情况及清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专项试点和合作项目情况、有关问题和解决建议等。四川开放大学按期将当季招生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开放大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市(州、行业)开大,两直学院的招生工作参照本办法中市级开大相关条款内容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开放大学招生学生和系统建设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开放大学或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时,按国家开放大学或上级文件执行。
四川开放大学